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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鄉議局主席劉皇發說,他們就「集體官契」村屋是否有高度限制,與政府有分歧,他們不認同政府可以管制村屋不能高過3層,故要打官司循法律途徑處理。
他解釋,以前的新界土地屬寶安縣,1898年中國把土地租借予英國,新界人抗英,「到了1905年,英國接管新界,派印度人測量,錦田叫紅毛橋,當年英軍在此登陸」。
他說,英政府把當年新界人所持的「紅契」,即有滿清政府官印的地契一併收起,然後換了一張「集體官契」。
原先的「紅契」根本沒限制土地用途,只是當官員派人實地查看時,該地用作養豬的,便列為豬屋,養牛的,便屬牛欄,既養豬旁邊又住人的,則是「人豬屋」,無水源的屬於三等地,一年只能種禾兩次的,是二等地,水源農收豐富的則屬一等地。
劉說,有關紅契並沒列明土地發展的高度限制,因為當時新界人很窮,根本無本事起高樓,而且亦有很多地可用,不用高空發展。
認同丁屋第四層應拆
他認同丁屋加建的第四層或以上的僭建物應拆除,此類丁屋估計約有200至300間,但逾3萬間村屋卻不同﹕「四五層高的屋,多數在紅契上做,法律上要釐清,發展局與我們有分歧,他們認為可以管,但我們不認同,到時要打官司!」
1905年至1972年的新界屋地稱為村屋,而1972年政府制訂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規定「丁屋」只可建3層共27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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