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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轉移資產可判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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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15日 05:59
2011年06月1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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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范浩揚(K.Oten)去年11月因拖欠1200萬元而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會根據規定,調查破產人士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若發現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破產人或會延遲解除破產令,若案情嚴重或會被控以欺詐罪名,最高刑罰可以被判監禁。

根據破產管理署網頁的資料,破產人債項須以其資產和收入攤還,故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把其本地及海外資產或物業等移交予破產受託人。

根據《破產條例》的規定和條件,若債權人及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 破產令便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若以往曾被頒令破產,有關的限期則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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