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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署兩釘契 未提劏房僭建房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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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16日 05:59
2011年06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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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報發現,屋宇署04年起已對馬頭圍道111及113號多次調查,並兩度對「全幢大廈釘契」,理由是業主們未有按照清拆令拆除外牆僭建物。不過,屋宇署紀錄沒有提及「走火樓梯底有僭建雜物房」及樓上多個單位遭「劏房」改建的問題。

昨晨發生火警的是地面的僭建雜物房,致封閉了前梯地面逃生出口;部分劏房業主又擅自改建封了通往後梯的門口,導致劏房住客疑逃生無門。本報昨向屋宇署查詢,是否得悉火場走火梯有僭建雜物房及樓上有劏房改建,以及大廈是否在屋宇署巡查目標大廈名單之內,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一字樓08年曾經火警

屋宇署只是證實,上述樓宇仍有兩個未被遵從的清拆令,分別涉及位於樓宇入口及1樓平台伸建物(如僭建簷篷、外牆花架等),按土地註冊紀錄,兩清拆令是於04及08年發出的,屋宇署兩次都對兩幢大廈所有單位釘契,但物業繼續成功買賣。

像一直租用馬頭圍道111號一字樓約1000呎作為「藝苑攝影院」的老闆馮國光,08年影樓曾因電線短路導致火警,他至去年2月決定轉租為買,以225萬購入單位,而昨凌晨最先起火的前梯地面雜物房(樓梯底),正是馮國光用以擺放藝苑雜物的地方。本報查閱圖則後確定上述雜物房屬僭建,但未知是誰搭建。

礙逃生僭建 測量師促優先處理

按屋宇署過往政策,未霸佔公眾地方的室內僭建原不屬優先執法的類別。但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何鉅業認為,屋宇署為公眾安全,應優先處理這類危險僭建,理由是走火梯是重要逃生通道,不應容許在梯間僭建雜物房;另劏房亦不應縱容,因業主可能會封了部分通往走火梯的門口,或因不當改建致妨礙租客走火逃生,故當局應予調查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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