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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代表梅媽覃美金爭奪已故歌星梅艷芳逾億遺產的律師行,早前入稟向梅媽追討224.3萬元律師費獲勝訴,前天再入稟法院呈請年屆87歲的梅媽破產。有律師指破產令一旦頒下,梅媽須將每月所得的15萬生活費先上繳作還債,只會得到她及其家庭的合理需要。
未兌現分期付224萬承諾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於09年11月入稟,指律師行於08年2月至8月代表梅媽打爭產官司,累積律師費達224萬餘元,梅媽曾提出分期還款方式,惟其後分毫未付。律師行取得勝訴判決後,梅媽所提出上訴於去年5月被駁回。律師行前天入稟申請梅媽破產。
梁永鏗律師指出,破產令一般為4年,若破產人違規,命令可延長至8年;若命令頒下,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其資產與收入攤還,故梅媽須將所有資產及收入上繳,按欠債比例攤還予債權人,只可留下她與家庭的合理需要,包括起居飲食、醫療及基本生活開支。梁律師指出,破產人不可過奢華生活,惟法例無規定破產人不可乘搭的士,但一般需有充分理由支持。
梅艷芳於03年病逝,遺囑訂明梅媽每月可領7萬生活費至百年歸老;梅媽04年要求法庭判處遺囑無效,「終極」上訴亦於上月被終審法院駁回。梅媽的生活費其後由7萬增至15萬元,當中3萬元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直接還債。梅媽多年來向涉及遺產官司的人提出不同類型的訴訟,多敗訴收場,須付沉重訟費,09年梅媽曾向法庭透露逾半收入用作還債。
【案件編號︰HCB37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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