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證監「打虎」遇挫 凍資敗訴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22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22日 08:59
2011年06月22日 08:59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證監會近年愛用「未定罪先凍結資產」這一招,被對冲基金成功擊破。高等法院原訟庭昨天裁定,證監會在對冲基金老虎亞洲(Tiger Asia)於建行(0939)及中行(3988)09年配股前、涉嫌利用內幕消息沽空圖利一案中,無權事先凍結老虎亞洲資產及禁止其在香港買賣港股。證監會已決定提出上訴。

由於上述裁決不僅涉及老虎亞洲當年偷步沽空建行及中行,更將令證監會在處理去年初半新股洪良國際(0946)一案上遇上更大阻力,影響洪良向投資者「回水」的進度,證監會昨晚迅速還擊,稱將對裁定提出上訴。

證監決定上訴

證監會於2009年8月及2010年4月,分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針對老虎亞洲於2009年初美銀配售建行股份前夕先沽空再以折讓價購入配售股份,以及於2008年底瑞銀配售中行股份前偷步沽空(見圖),向老虎亞洲展開法律程序。老虎亞洲在建行沽空交易中獲利2990萬元,故證監會申請強制令凍結基金及其三名高級人員總值2990萬元的資產,直至法院應證監會申請發出最終命令為止。

指裁決權不在證監

高等法院原訟庭昨天於裁決中指出,只有行使刑事司法權的法院,或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擁有司法權決定機構或個人是否違反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此意味着無法循民事途徑,尋求法院作出最終頒令,即包括凍結老虎亞洲資產及限制該行買賣港股(詳細理據見表)。

不過,證監會昨日反駁,指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定,才可尋求法院最終頒令。證監會認為,老虎亞洲業務運作不在香港,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權管轄,而若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本案展開研訊,該基金最終可免於遭受檢控,惟該基金不應享有受檢控的豁免權。

洪良案恐有同一遭遇

該案件不僅涉及老虎亞洲的失當行為,原因是該案主審法官夏利士,同時也在處理洪良案,他早前亦表示,原訟法庭司法管轄權問題亦在洪良案中出現。

證監會原本於上月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就洪良案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將資金歸還受影響的投資者,當時有法律界人士估計,倘高等法院作出最終命令而洪良選擇不抗辯,則洪良當日起已可啟動「回水」程序。

不過,原訟庭上月中宣布,押後證監會對洪良展開的法律程序,並排期下月22日進行聆訊。鑑於夏利士對老虎亞洲案的法律程序的看法,就洪良案的法律程序而言,法院亦須對原訟庭司法管轄權這項問題作出裁定。

(明報記者鄧亮、毛婷婷報道)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