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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近年積極加強對上市公司披露資訊的監管,針對股價敏感資料的披露責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將於周五(24日)在憲報刊登《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要求所有股價敏感資料均一律須提交證監會審核申請豁免,進一步收緊對過去因可能觸犯其他地區法例而選擇不披露資料的上市公司的監管。
若披露違外地法例 須獲證監豁免
有關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下周三(29日)提交立法局進行首讀及二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修改條例以釐清上市公司的法定民事披露制度及責任,以及賦予證監會直接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出研訊,以及成立投資者教育局,以提高證監會執行權力及加強投資者教育。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今次修訂條例草案主要有兩項重點,其中針對以往有上市公司以可能觸犯其他司法地區法例為理由,拒絕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修訂將會限制上市公司,即使有關披露可能違反其他地區法例,亦必須先向證監會申請披露豁免,進一步收緊披露守則。
另外,新修訂要求上市公司須在知道任何股價敏感資料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披露有關資料,以推動上市公司持續披露資料的文化,從而提高市場透明度和質素,有助鞏固香港作為首選集資中心的優勢。
證監可直接研訊市場失當行為
財庫局表示,條例草案亦建議賦予證監會權力,就現時《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明的6種市場失當行為,在取得律政司長同意下,直接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至於新修訂中擬設立的跨界別投資者教育局則將會由證監會全資擁有,目的是提升公眾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及理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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