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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照顧子女 可求助社署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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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24日 07:56
2011年06月24日 07:56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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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初生嬰兒出現健康問題,父母因為種種原因考慮,未能親自照顧子女,亦不可以隨便遺棄。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非法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生命受危害,最高可被判監10年。

遺棄未足2歲童 可囚10年

對於有意放棄子女撫養權的父母,社署發言人表示,他們亦可向社署綜合家庭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等求助,社工了解家庭情况後會提供輔導及協助,包括制訂兒童的長遠福利計劃,以及申請入住政府資助的兒童宿舍等。

發言人強調,父母有責任妥善照顧子女,即使未能親自做到,亦應該委任適當的照顧人,配合兒童生理、心理和情緒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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