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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與港簽投資協定 知識產權受損可獲賠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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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28日 05:59
2011年06月28日 05:59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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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和澳洲早在1993年簽訂《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根據有關協定,雙方政府必須給予投資者公平和公正的對待,一旦投資被徵收,會有適當賠償;投資和所得利潤可自由轉移;投資糾紛可按照訂明和公平的程序解決。而「投資」的定義,亦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程序、商譽和專門技能方面的權利。

協定亦訂明,締約各方的投資者的投資和收益,應始終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待遇,締約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措施,損害締約另一方的投資者在其地區內對「投資」的管理、維持、使用、享有或處置。

港府未回應追索事宜

本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昨未能回覆,菲利普莫里斯有否就其煙草產品設計和商標,在澳洲銷售受到限制的事宜,向港府尋求意見。對於香港公司商品在澳洲銷售時,其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和產品設計)未獲保護甚至被限制,能透過什麼途徑追索,以及港府能提供什麼協助,當局暫時未有答覆。

現時香港已和英、法、德、意、日、韓,以及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奧地利、泰國、芬蘭等地政府簽署同類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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