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支聯會去年六四前夕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展示民主女神像及天安門屠殺浮雕,支聯會常委李耀基昨日被裁定無牌使用公眾娛樂場所罪成,罰款2000元。裁判官認為涉案的展覽活動合乎《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下稱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並強調法庭政治中立,但有學者指有關條例不適於規管示威所展覽的物品(見另稿)。支聯會堅稱「會上訴到底」。
裁判官林嘉欣裁決稱,該展覽活動合乎條例中「娛樂」的定義,但不代表法庭為活動做分類,對於兩件藝術作品的代表意義屬娛樂或是嚴肅的歷史議題,則由大眾自行判斷。林嘉欣又指「法庭判案是政治中立」,證據顯示被告無申請牌照,不守法在先;他強調在香港只要依法辦事,就能行使言論及集會權利,若行政機構不合理阻撓,法庭會作最後把關。
律師:「使用」娛樂場所定義太廣
辯方代表大律師李祖詒在審訊時爭拗,指條例中「使用公眾娛樂場所」中的「使用」定義太廣,途人即使只是路經該處,已被當成正「使用公眾娛樂場所」,認為法例不合理地限制被告的集會及言論自由,亦違反《基本法》。
林官反駁稱,辯方對「使用」的「字面解釋」太極端,若將法律的背景、目的及宗旨納入考慮,上文下理清晰表明條例只針對活動舉辦者,「途人也犯法的荒謬情况不會出現」。此外,林官引述相關條例的上文下理,說明是經營者及主辦活動的單位才要申請牌照,「任何人如欲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須在擬進行的娛樂活動開始前不少於42日……提出就該場所批給牌照的申請」。
官:主辦者有責任領牌
林官認為條例無違憲,反而合理、相稱及必要地作出限制。林官續稱,舉辦活動者有責任申領牌照,以維持秩序及保障公眾安全,他又提及蘭桂坊1991年元旦的慘痛意外作反面例子。
李祖詒求情時指被告李耀基現年25歲,任職政黨項目經理,無刑事紀錄。當裁判官問及一般違例的罰款時,主控表示一般此例用作檢控戲院、其他娛樂場所等,未必能協助法庭判處本案。林官考慮到事發環境、人流數目、展品的體積及重量,及如有意外發生的嚴重程度,決定判處罰款2000元,容許李耀基於一星期內繳交。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4條訂明,任何人未獲批牌照,不得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違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禁6個月;該條例附表訂明,「娛樂」的定義包括任何展覽。
【案件編號﹕ESS434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