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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歌星甄妮2008年委託好友放售大潭道浪琴園,因不肯完成交易被買家追討110萬賠償,去年高院判甄妮毋須負責,反而與她相識30 年、幫她放盤的商人洪同傑要賠款,但上訴庭昨推翻裁決,指甄妮須賠償買家。
上訴庭押後頒布裁決理由。05年甄妮(原名甄苡婷)在友人洪同傑推薦下,以名下公司斥資1630萬元購入浪琴園一單位,07年底洪建議放售,由於甄妮當時於美加開演唱會,故口頭授權洪代辦,買家惠國有限公司出價2200萬,洪代表甄妮與惠國簽下臨時合約,並代收110萬訂金。惟後來甄妮拒絕繼續交易,惠國除獲退訂外,按合約向甄及洪追討另外110萬。
洪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景生說,洪稱於08年元旦與甄妮通電話,獲她授權代放盤,但甄妮否認通電時談及買賣,原審法官施鈞年可選擇相信任何一方,但無理由一方面裁定甄妮曾授權放盤,另方面卻因為雙方未有講述包括「撻訂賠雙」等詳細條款,便判甄妮毋須負責。
【案件編號:CACV17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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