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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女生涉拍同學裸照逼賣淫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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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03日 05:59
2011年07月0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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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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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名14歲少女涉嫌拍下同學X裸照,聯同另一名22歲男子威脅X於半年間賣淫30次,每次收費800元,二人從中抽取600元。兩男女被起訴刑事恐嚇及指使他人賣淫等3項控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22歲男子同被控

14歲姓蔡女被告及22歲男被告黎子豪,分別報稱為中二學生及無業。控方在庭上指出,14歲女事主X為蔡女的同學,今年1月某日,蔡女帶X入荃灣灣景廣場女廁內,黎子豪則在女廁外守候。蔡在廁所內拍下X胸部及私處的照片,然後威脅若不繼續賣淫便將其裸照發放,且將X賣淫的事告訴教師。

拍胸部私處照 要脅告訴教師賣淫

事主X於今年1月至6月半年間被迫「接客」30次,其中兩次性交易更是與被告黎子豪發生,黎涉嫌觸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行。X每次賣淫雖收費800元,惟當中600元被蔡、黎二人抽起。兩人被控以刑事恐嚇、控制他人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共3項控罪。

上月28日,X與客人被警方截停,事件才被揭發。蔡於警誡下承認有為X「搵客」,但否認恐嚇X,並表示自己是在網上聊天室認識X;黎則只表示自己認識蔡及X。據悉,X是蔡的中學同班同學。黎子豪有兩次刑事犯罪紀錄,其中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現時正在緩刑期間。

控方認為,由於被告與事主於同一所學校就讀,且知道事主的住址,故反對兩人保釋外出。辯方則表示警方的認人手續尚未完結,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希望兩人獲准保釋。

兩名被告最後均不獲准保釋,需由懲教署還押看管,案件押後至7月8日再提堂。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干犯刑事恐嚇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入獄5年。而「控制他人而目的在於使他人非法性交或賣淫」及「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等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分別為監禁14年及10年。

【案件編號:KCCC25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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