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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海傳媒報道長寧區徐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理由是夫妻結婚一年卻已分居多月,丈夫還扣留其工資卡,且婆婆常在兩人入睡後進入卧室,但法院並未判徐女士勝訴。
全國離婚率連續7年上升
假設上述內容真實的,實在想不出什麽理由允許這段婚姻繼續存在。相對這個離婚未果的案例,卻是節節攀升的離婚率。今年首季,全國共有46.5萬對夫妻離婚,平均每天有5000多個家庭解體,較去年同期增長17.1%,離婚率已連續7年上升。京滬深位列離婚率前三甲。
為了解決這個社會問題,上海去年在各區縣婚姻登記處開設「離婚勸和」工作室。去年共4636對夫妻接受現場諮詢服務,其中1338對在經過疏導後,當場決定不再辦理離婚。
難道說,法院也秉持着「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的觀念來判案麽?離婚雖不值得炫耀,但至少是公民應有權利。所謂婚姻自由,不僅指自由地結婚,也應包括自由地結束婚姻。在離婚和結婚這個範疇內,誰也不比誰高貴,誰也不比誰卑劣。
不該讓錯誤婚姻苟延殘喘
而從上海市的做法看,至少有一個隱含的前提:離婚是負面的。正確的家庭觀、婚姻觀不僅是怎麽避免離婚,更應該是在婚前就明確婚姻是什麽?家庭是什麽?我在婚姻和家庭中扮演什麽角色?如果只是功利而衝動地為結婚而結婚,那麽離婚率很可能無法降下來。
如果一件事,開始就是個錯誤,那有什麽理由讓錯誤延續,又有什麽理由不允許錯誤結束呢?如果婚姻中的兩個人,自己決定選擇結束婚姻,那麽又有誰有權利說不呢?政府可做的應是保護婚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保證兩個人可在相對平等的條件下分手;而不是拿出家長的架勢,去讓一些不該維持的婚姻繼續苟延殘喘。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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