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例:稱呼倘不涉冒犯不算歧視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0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04日 05:59
2011年07月04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種族歧視條例》在2009年7月10日實施至今,平等機會委員會共接獲126宗種族歧視投訴,當中25宗是在今年1至5月接獲,今年處理過的39宗個案中(包括部分由過去年度結轉的投訴),10宗涉僱傭範疇,5宗是由平機會主動就有關進入場所、貨品及服務提供等涉及種族歧視的個案調查,其餘24宗涉其他範疇。

根據《條例》,若某人因為其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而獲得較差的待遇,便涉及種族歧視,歧視的方式包括騷擾、營造敵意環境,以及中傷等。其中種族騷擾是指因某人的種族而向他作出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這可包括身體上、視覺、口頭或非口頭等任何形式,例如稱呼人做「黑鬼」、「摩囉差」、「賓妹、賓佬」等,令該族群人士感到受冒犯或無禮對待。但稱某人是「黑人」、「白人」、「黃種人」,不涉無禮或冒犯,則不屬種族騷擾。

平機會09年曾處理一宗涉及少數族裔人士到餐廳用膳,上菜後數分鐘店方便隨即拿帳單來,與店內其他華人和白種人待遇不同的種族歧視投訴,個案最後獲調解。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