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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聲請立法 4招防濫用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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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08日 06:00
2011年07月08日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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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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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雖有份簽署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但多年來一直未有具體法律訂明酷刑聲請(torture claim)程序及入境處長權限,曾多次為法院詬病。保安局提出修訂現行《入境條例》,具體訂明酷刑聲請程序,為遏止有人為留港而濫用程序,亦建議以4招預防。立法會議員及民間組織代表都歡迎政府立法,但強調有關法例應全面保障聲請人權利,避免再受法律挑戰。

兩年處理逾1200個案

根據《禁止酷刑公約》,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險,締約國便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出境。雖然香港為締約地區,但過往一直沒有為此立法,直至2008年遭法院批評,例如無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支援,保安局遂於2009年底與當值律師服務合作,由後者向聲請人士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直至今年5月底,已處理了逾1200個個案(不計撤回個案),其中98%由當值律師援助,約500宗已處理,但有待處理個案仍有近6700宗。

港府耗費2319萬元

根據當值律師服務數字,自2009年12月至上月底,已為1200多宗個案共付出2319萬元(見圖),當中包括律師費、翻譯費及職員薪酬,即每宗個案平均需1.9萬元。當值律師服務稱,他們過去1年半處理的個案中,全部酷刑聲請最後都被裁定不成立。據了解,多年來提出酷刑聲請並成立的個案,其實只有一宗。

保安局在提交予立法會文件解釋,為遏止有人濫用,例如聲請人採取拖延策略,在被遣送離境前才提出新的聲請,或作出虛假陳述,當局建議改進目前的審核機制﹕

第一,聲請人不能在撤回聲請後重新啟動,除非能證明在他撤回後情况有變,同樣,若聲請來人被駁回後,除非情况有重大改變,否則不得再提出另一項酷刑聲請。另外,入境處一旦不批准某人提出後繼聲請,有關決定就被視為最終決定,不能上訴或反對,但有關人士仍有權尋求司法覆核;

第二,即使聲請已確立,入境處仍會不時覆檢,若發現相關酷刑風險已不存在,入境處可撤銷之前的決定,聲請人若不滿可提出上訴;

第三,入境處可考慮聲請人的刑事紀錄、潛逃可能或對社會的威脅,決定是否羈留聲請人,若入境處認為可讓該有關人士保釋,亦可以施加保釋條件;

特殊情况下可准工作

第四,雖然《入境條例》禁止須被遣離或可被遣離人士不得在港接受僱傭工作,但入境處長有權在特殊情况下,准許有關人士就業,但毋須批准他們在香港居留。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同意為酷刑聲請定出審核機制,但對於當局指若聲請人在過程中隱藏資料可被視為損及其可信性,涂認為對相關人士並不公平。他解釋,若有關人士有實際需要不披露部分資料,如原國地下黨的名稱或聯繫,當局不應因此就認為該人士不可信。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則表示,保安局的立法建議並沒有保證聲請人能享有免費法律服務,擔心政府會縮減資源,影響有關人士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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