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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為香港機場供應航空燃料的香港航煤供應營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就2003年出售油庫等設施所得的35億元應否付利得稅,向稅務局提出上訴,高院昨裁定有關設施屬公司資本資產,故毋須付約4億元利得稅。
售油庫設施 裁定非營運業務
稅務局09年2月裁定,公司於03至04年度利潤為26.89億元,故須繳付4.7億元利得稅。但公司不服,指該年度的應課稅利益大部分來自出售設施,公司收取機管局4.49億美元(約35億港元)並不從營運業務中得來,而是由出售資產所得,故不應納入利得稅範圍內。公司一方指出,其業務是以專營權方式、設計及興建有關設施協助機場供油。惟稅務局認為,公司的業務其實是應機管局要求建造有關設施,並在落成後賣予機管局。
公司早年投資約2.26億美元(約17.6億港元)在機場興建油庫、加油區等設施,並一直將有關設施列作資本資產。公司日常負責將飛機燃料由赤鱲角西邊的沙洲經地下油管運送至機場的油庫,再為飛機加燃料。高院法官鮑晏明認同公司的看法,認為公司是靠油庫等設施提供服務賺錢,並非經營買賣油庫設施,因此公司買賣資本資產不應課稅。
【案件編號:HCIA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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