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陳志雲案開始踏入尾聲,控方昨傳召隸屬陳志雲、主管無綫藝員部的製作資源部總監樂易玲作供,令案件再掀高潮。樂易玲昨在證人台上坦言,陳志雲身為其上司,應知道公司的規限,更直指思潮在未取得花旦同意便將她們列於合約內,陳志雲又隱瞞事情,是「賣藝人豬仔」。
樂易玲昨透露,無綫經理人合約藝人的出騷價公司有內部指引,但若公司希望增加藝人知名度、或改善藝人形象等,會以較低價替該藝員接受工作,這必須在部門內例會中提出並紀錄在案,並要獲得她批准,而以往她與陳志雲必會出席該例會。
倘知思潮收錢不批免費出席
另一方面,她亦曾批准旗下藝人免費參與一些「撐場」活動,但要視乎藝人意願、是否有空檔,以及活動是否涉及商業性質。對於陳志雲要求公司藝人到其新書發布會撐場,樂易玲指如果她知道活動有贊助商,推廣商品,她不會批准免費出席,「如果知道有中介公司(思潮)從中收錢,不是給無綫,咁就唔係撐場活動咁簡單,係商業活動,梗係唔會(批准)」。
控方向樂易玲出示兩份思潮於2009年10月及2010年1月,分別與奧海城及瑪貝爾鑽飾公司簽定的合約,內容均有指定佘詩曼、楊怡及楊思琦出席活動,樂直指這是「package deal(套裝交易)」,「思潮在未向我哋要人前,已在package賣咗我哋啲藝人出去」,她指若有這情况,思潮一般要用高於市價的價錢聘用上述3名藝人,因為她們未必有檔期,且要額外花資源替她們「度期」,或是向監製要人。樂指若早知有這份合約,不會批准花旦免費撐場之餘,更會向思潮或陳志雲了解事件。
不認同陳有最終批核權
對於辯方大律師質疑,陳志雲在例會中有最終批核權,樂卻不表認同,更指「呢啲好敏感,唔係一句說話就可以做,公司有公司的規矩、指引、如果合情合理,合乎公司的利益,合乎藝員的利益,我當然會做,如果有疑問,我一定提出」。
惟辯方指思潮與贊助商的合約中清楚指明藝人不會涉及產品推廣,只會參與慈善賣物會,更多次質問樂易玲﹕「思潮賣咗藝人啲乜?……賣豬仔呀?」,樂即表示認同「我真係覺得賣豬仔……如果係撐場係要睇吓邊個得閒去,但家唔理邊個得閒、邊個願意去前,已經將佢3個名加入成個package度」。
免費為六叔六嬸撐場無問題
另外,樂亦被辯方質疑,過往曾號召旗下一線藝人如黃宗澤、謝天華等免費出席一些餐廳開幕「撐場」,同是涉及商業活動,不過樂易玲解釋,每次均是因「六叔」(邵逸夫)或「六嬸」(方逸華)出席該些活動,她便找一些有檔期的藝人「撐老闆出席的場合」,而且藝人均知悉活動性質及獲得上級批准。
【案件編號﹕DCCC1214/10】
明報記者 黃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