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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訂賠償上限 自設安全網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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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22日 21:59
2011年07月22日 21:59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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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陳曉峰表示,很難說一般買賣合約的條款是買家着數多一點,還是賣家着數多一點。因為商業社會始終是看那一方較有實力,那一方的討價還價能力較強,以及那一方更想做成該筆生意。

湯達熙則表示,可能確實有一些大公司買家,會拒絕簽署設有賠償上限的買賣合約,中小企賣家又想做成該筆生意。但他指出,中小企賣家始終要考慮一下,是否能夠承受得起這麼大的賠償風險和訴訟費用。「除非你的公司資產很有限,隨時準備一出事就結束!」

「若我是賣家,我就會強調,我在合約或購貨單上加上賠償上限,是表示有承擔!」

另外,有些外國大公司會向它的供應商派發一本基本合約小冊子。其購貨單則只有寥寥幾句,非常簡單,但卻有一行小得幾乎要用放大鏡觀看的文字,說詳情以它的基本合約為準。若遇上這類買家,賣家要非常小心,真的要細看其基本合約。若有異議,應要提出。

出事後盡力保存證據

若現在已經出現了有關質量的爭抝,那又怎樣處理?湯達熙表示,首先,買賣雙方應該盡快和盡量保存好證據,包括貨品和一切有關文件。

第二,買賣雙方應該盡快物色專家,盡快進行測試和撰寫報告。因為某些東西可能會受溫度、濕度等儲存條件影響其性能或可靠性。

不過留意,雙方的專家不應該各自做測試,而是應該協議採用同一套測試方法。然後,在同一個地點,一起進行測試。若是客觀和有經驗的專家,應該一定協議到採用同一套測試方法的。當然,在測試後,雙方的專家會各自撰寫其專家報告。若真的上到法庭,就變成控辯雙方的專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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