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月入6萬元的房署建築師,2007年購入有僭建的天台屋單位後,被屋宇署發出清拆卻「闊佬懶理」,終被票控。雖然建築師僭建足足3年,然而屋宇署只針對其244天違規提出起訴,他早前認罪後被罰款9.88萬元,但認為罰款過高提出上訴,昨獲高院獲判得直,發還裁判法院再決定罰款金額。不過法官強調上訴人是建築師,理應對僭建物有專業知識。
已出售涉事物業勁賺360萬
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現時社會關注僭建問題,釐訂抗清拆令的罰款金額時,應考慮金額需達至阻嚇作用(見另稿)。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上訴人房署建築師葉沛霖2007年4月以475萬元購入何文田恆信園的天台單位,3年來一直漠視屋宇署的要求,未有拆除天台屋僭建物,至今年1月更以835萬元出售物業,帳面勁賺360萬元。
葉被指於2009年10月至翌年6月1日期間,違反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清拆令,未有清拆其位於何文田文運道恆信園天台物業上的僭建物。他早前於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基本罰款5萬元及持續244天違反清拆令的每日罰款200元,即共被罰9.88萬元。葉認為罰款過重提出上訴,昨獲高院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
求情稱以為無危險會獲容忍
葉於2007年購入單位,當時已清楚知道單位有約613平方呎的僭建物,屋宇署稍後3度派人上門查看,於2007年發出清拆令,要求葉在60日內拆除僭建物。惟署方2008年中再往巡查時發現僭建物仍在,遂再向葉發警告信。事件拖至去年6月,屋宇署得悉葉並無履行清拆令,遂提出檢控。
葉向裁判官求情稱,誤以為清拆令只是「勸喻信」,亦誤以為無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會獲得署方容忍,加上僭建物由舊業主建成非他所為,因此要求輕判。惟裁判官認為僭建物規模大,興建與否罪責一樣,且案件判刑時葉仍未有動手拆除,故判以重罰。
高院:興建者買入者罪責不同
但高院法官認為,興建者與後來買入物業者罪責應有不同,原審裁判官錯以有關法例可判監為基礎考慮罰款,認為罰款過高。不過,法官強調葉是一名建築師,並非對僭建物無專業知識人士,他究竟是真的誤以為會獲容忍,還是明知故犯、目無法紀,還是力不從心,必須再行審理方可決定,以作量刑考慮。
葉上訴時指曾代表客戶處理一宗位於中環醫院道的僭建案,並從該案中得到錯誤信息,以為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會獲容忍。但高院表示,不能忽視最近本港的僭建爭議,並相信屋宇署的清拆令,確會因危險性而有先後之分,但對於葉是否真的被誤導,仍須交還裁判法院審議再定罰款。
【案件編號:HCMA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