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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民間電台2008年在旺角行人專用區無牌廣播,2009年底節目嘉賓司徒華及數名立法會議員被裁定參與非法廣播罪成,各被罰款1000元。眾人昨以法例不合時宜為由向高院上訴,雖然司徒華已作古,但繼續由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他上訴。
法官潘敏琦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昨日由李柱銘代表司徒華、劉慧卿、李永達及李卓人等提出上訴,黃毓民及陳偉業則另派大狀代表。
被控非法廣播李柱銘代表上訴
劉慧卿及電台台長曾健成昨日開審前在高院門外默哀悼念華叔,並指會繼續華叔的遺願,堅拒交罰款及繼續公民抗命。不過曾健成說,當日一干人等堅拒交合共5.4萬元罰款,但有不知名人士暗中代他們交清罰款。
電訊管理局首度引用《電訊條例》第23條針對廣播者的條文,向多名民間電台嘉賓提出檢控。李柱銘表示,該條文的原意根本非針對開咪的嘉賓,追溯舊日條例歷史,可見條例是針對非法電台上的商業廣播,如落廣告尋失物的人,法官不應自行對條文的意思作出更廣的推斷。
李又指出,當日眾人只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在自己選擇的媒體中發言對批評政府,被定罪等同禁止他們的行為,這與當初希望禁止非法廣播的原意有所不同。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反駁,指6人的上訴毫不足取,他們開咪的舉動已符合條例內「發表信息」的定罪要求,即使他們以言論自由抗辯,但須明白他們的言論自由只是因選用非法電台而被限制,為保證大氣電波不被濫用、確保公眾安全,檢控絕不算打壓言論自由或不合情理。
【案件編號:HCMA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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