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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提釋法 「有損法治」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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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26日 05:59
2011年07月26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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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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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過去一個月來,政府擔心司法覆核敗訴引來巨大衝擊的消息一直甚囂塵上,亦有市民自發組織反對讓外傭享有居權,回歸以來港人一直忌諱的「人大釋法」,亦成為討論議程之一。在案中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表示,案件交予審訊前就提出要求釋法,是損害香港法治的行為。

外傭律師反對政府直接上訴終院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帝理邁(Mark Daly)稱,不理會政府可能計劃提請人大釋法的傳聞,但若有人在案件審訊前就提出要求人大釋法,有關言論是損害了香港法治;至於案件勝算,Daly就稱「每宗案件我們都是有信心才會接」,目前難以估計整宗案件所需時間,亦不評論一旦政府敗訴並申請直接上訴終審法院以求縮減時間,他們會否提出反對。

政府曾兩次提請人大釋法

自從1999年港府就吳嘉玲案提請人大釋法,被指損害香港司法獨立,人大釋法一直是港人忌諱,直至最近的剛果(金)案,終審法院首次按《基本法》第158條設定的機制提請人大釋法,釋法才算是「正常化」;政府消息人士研判,即使今次政府有需要提請釋法,市民的反應與當年應該會有差異,「香港人是務實的,他們會看具體情况再作判斷」。

外傭非「常居港」 或違基本法

今次司法覆核的焦點,是政府在2000年修改《入境條例》第2(4)(a)條,限制了「通常居於香港」一詞的定義,指在9種情况下留港,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於香港」,當中包括「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質疑,根據《基本法》第24(4)條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只要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則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資格,條文對不同國籍人士一視同仁,故《入境條例》將「家庭傭工」區別出來,不單止構成歧視,更重要是違反《基本法》。

法院會否同意有關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還是未知數,但就算終院最後接納,同意外傭居港7年應有居留權,只要釋法啟動,人大常委再就「通常居住連續7年」定義,指留港擔任家庭傭工7年不屬於在香港「通常居住」,但由於有關決定等同推翻了終院判決,對司法獨立亦必然會有所衝擊。

明報記者 羅永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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