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隨着案中3名被告的大狀完成結案陳辭,法官宣布把案押後至9月2日宣讀裁決,屆時陳志雲的命運將會揭曉。綜觀連日來的審訊,陳志雲一方的抗辯主要包括3點﹕一,他是以名人而非無綫僱員身分出席活動,有權收取報酬;二,他以往有向上司申報外間工作,無意隱瞞,但申報並非必須;三,對於被指「賣藝人豬仔」,陳直指全不知情。
法官日前在控方結案陳辭時,為了解陳志雲參與倒數活動的身分是否與無綫有利益衝突,提出﹕「若陳志雲受聘於清潔公司,替無綫抹窗可以嗎?」控方清楚表示,由於抹窗或清潔並不是無綫電視的業務,陳志雲可以收錢從事抹窗工作而不犯法,但若是製作部給予陳100元,要求陳在劇集中擔當抹窗的角色,則陳不能收錢,除非得到公司批准。
官質疑掙外快合法與否
對於陳志雲出席贊助活動的身分,其代表律師指出,雖然有關節目是由無綫參與製作,但沒有人指派陳志雲出席活動,陳是奧海城邀請他以名人身分出席,主持現場版《志雲飯局》,另一方面,陳志雲是在不知情下,誤以為與出版書有關而收取11.2萬元,並非刻意隱瞞出騷掙錢。
對於陳志雲應否向無綫申報外間工作收取酬勞,法官提出疑問﹕「無綫有沒有理由不同意陳收錢?」控方認為若陳沒有主動申報收錢,會替公司立下壞先例,令各人「騎劫」公司,認為自己出名後便不用申報利益,這會令公司政策失衡。
面對辯方大律師,法官亦提出類似問題﹕「以無綫理解,是奧海城邀請陳志雲,無綫不會天真的相信陳是不收錢吧?」辯方順勢把責任推到陳的上司李寶安身上,指他身為高層,不單不理解整個製作程序,更採取不理不問不跟進態度。辯方又指出,陳志雲的前上司陳禎祥過往一直對陳採取寬鬆態度,陳志雲大部分情况下沒有向陳禎祥提出申請,陳禎祥亦知道陳志雲一直在外間以名人身分接受有酬勞的工作,向來沒有過問。陳志雲在發布會「賣藝人豬仔」問題上,指在定下撐場藝人名單後,被思潮一方利用跟贊助商簽下指定藝人出席的協議,並收取30萬元,陳志雲被蒙在鼓裏,本身也是受害人,法官昨為此向次被告一方提問,「若法庭信納陳志雲的說法,則叢培崑是否亦應判無罪?」
指李寶安不理解製作
代表叢培崑一方回應,在本案中若陳志雲沒有詐騙的意圖,即不會與叢有串謀詐騙的意念,故叢亦應判無罪,但控方卻不同意,指即使陳志雲不知悉贊助合約內容,但若叢知道合約內容是指明某藝人出席,而向陳志雲和藝人隱瞞合約存在,則叢應判有罪。
陳志雲(52 歲)、其愛將叢培崑(29 歲),以及無綫電視前市場及營業拓展主管陳永孫(64 歲)分別面對串謀收受利益、收則、行賄、串謀欺詐共5項罪名,各罪名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案件編號﹕ DCCC12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