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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狂燒浸大廁所減壓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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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27日 05:59
2011年07月2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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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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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初在樂富中心6度縱火被判囚的年輕積犯,在等女友下班的空檔再次犯案,火燒浸大廁所及公園垃圾桶,被捕後坦認縱火是為紓緩工作壓力,昨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候懲。連同上一宗案件,積犯在兩個多月內10度縱火,法官認為控罪嚴重,決定先索取心理報告再判刑。

被告郭文豪(26歲)承認於今年1月18日犯下的4項縱火罪。案情透露,於當晚8時半左右,浸大保安發現校園一男廁廁格着火,將火撲滅後又見另一層女廁着火,幸遭自動灑水系統救熄,但廁紙架及廁格間隔板損壞。約一小時後,有途人發現附近的廣播道公園及廁所內的兩個垃圾桶亦遭縱火,警方其後憑浸大的閉路電視錄影拘捕被告。

等女友下班消磨時間

警誡下被告承認縱火為減壓,並指當晚7時半左右打算到樂富接女友放工,路經浸大入內閒逛消磨時間,進入一大廈2樓男廁以火機點着廁紙架後,欲再燒多些東西減壓。於是他循樓梯往上走,見6樓女廁無被鎖上,便入內燒廁紙架。當他離開大學,發現仍有空檔,趁接女友之前,再走到廣播道花園火燒垃圾桶。

李祖詒大律師代表被告求情稱,被告有4次案底,並透露其中一次縱火是為報復同事,才在工作地點的儲物室火燒發泡膠;並指被告有中三學歷,於單親家庭長大,請求先索取心理報告再作判刑。法官考慮到被告在短時間內接連犯案,決定先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押後至8月16日宣判,其間被告須還押監房。

待心理背景報告

被告上月才剛出獄,事緣今年3月他承認於年初6度在樂富中心縱火。被告當時亦稱選擇樂富中心,是因為在該處接女友放工;當時索取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均表示被告心智正常,但性格較內向衝動,又表明見到火感溫暖及安全,重犯風險高。處理案件的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當日見被告即稱﹕「我認得佢,之前佢單縱火案係我判」,更慨嘆早前輕判他社會服務令是「當時錯咗」,故上次將他判監4個月。

【案件編號﹕DCCC5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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