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17歲青年的父母先後去世,身為監護人的舅父乘人之危,3個月內花光社署發予外甥的綜援及其母殮葬費1.5萬元,僅餘2000元給外甥。被告昨承認盜竊罪,被裁判官斥責行為卑劣,乘人之危,更指事主「有你這個舅父」是人生最不幸的事之一。
任監護人代管綜援
被告周家龍(35歲)報稱任運輸工人,月入8000元。他昨承認一項盜竊罪,控罪指被告在去年3月31日至6月30日,偷去外甥1.57萬元。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昨斥被告乘人之危,行為「只能用卑劣來形容」。他認為事主遇上人生最不幸的事,「第一是喪雙親,第二便是有你這個舅父」,「社署搵你做佢(事主)監護人,你一個唔該使晒佢啲錢」,裁判官又指事主仍在學,並無工作能力;被告與事主有血緣關係,質疑被告沒同情心。
官拒准分3期還1.5萬
辯方表示被告已知錯,亦從妹妹口中得知事主已原諒他。被告原欲分3期歸還1.5萬元款項,惟裁判官拒絕,「你使人啲錢咁快,應該可以好快籌返嚟」。被告獲准保釋外出,以籌集欠款。裁判官又強調「就算還晒錢都要你坐監」,案件押後至8月5日判刑,其間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
控方案情指出,事主方樂天分別於2003年及2010年喪父喪母,自2010年起,方的舅父成為監護人,協助他管理每月2200元綜援及其母的殮葬費1.1萬元,合共1.7萬元。
直至去年7月,事主年滿18歲可自行管理綜援金。同年9月社署人員與事主及其姨母會面時,姨母指被告一直沒將綜援金交給事主,只給他2000元作為事主母親的殮葬費,事件始被揭發。
被告於本月17日被捕,警誡下他初時聲稱不知情,後來才承認侵吞外甥的綜援及殮葬費。他解釋由於當時失業,為應付財困將錢花光。
【案件編號:KCCC3838/11】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