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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豐臺增高限 屋署提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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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7月30日 05:59
2011年07月30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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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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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近日多間發展商相繼入稟挑戰城規會建樓限制之際,大坑宏豐臺發展商早年經過多番訴訟至終審法院後,終院下令案件發還由獨立委員組成的建築物上訴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稍後批准將物業由4層改建39層,估計地價可大增至約15億元。惟屋宇署不服,日前入稟向委員會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若建築物高度不超過15米(即約4層高),地積比率為約3.3倍,但若超過61米(即約20層),地積比便提升至8倍。假設重建不涉及補地價,若地皮獲批准建高樓,以地盤面積約3.2萬方呎計算,增加樓面達15萬方呎,以每呎樓面地價約1萬元計算,粗略計算,該地的土地價值會大增約15億元。

發展商上訴得直 委員會重批

是次覆核申請人為屋宇事務監督,被告為建築物上訴委員會。當年大坑宏豐臺11至12號的發展商中譽有限公司入圖則後,屋宇事務監督拒批,上訴委員會亦以宏豐臺與大坑道的交匯處附近有一個髮夾型急彎為由,阻止改建。中譽經過一輪司法覆核後,2009年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法庭下令將案件發還建築物上訴委員會考慮。

屋署:未考慮樓高一致性

屋宇事務監督指出,當日曾按《建築物條例》第16(1)(g)的「區內樓房應屬相類似高度」及第16(1)(h)的「設計不應危及區內交通安全」等理由否決圖則。監督認為,上訴委員會重審時理應將整個上訴重新考慮,但委員會持不同觀點,認為終院只將後者、即交通安全的理據發還委員會考慮,故根本未有考慮樓高一致性的問題。

此外,屋宇署續指出,委員會在沒有考慮39層高大樓造成的人口密度、街道通道是否能負荷、39層高大廈是否破壞了該區樓宇的一致性等背景下,便於今年4月批准了中譽的申請,且未有給予足夠理由。監督要求法庭推翻上訴委員會批出圖則的決定,強制上訴委員會否決中譽的圖則,或至少按要求,重新考慮有關圖則的上訴。

【入稟編號:HCA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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