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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手令破門 大律師憂濫權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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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03日 05:59
2011年08月0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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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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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執法部門若要破門入屋調查或執法,一般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但屋宇署前日毋須申請手令,便聯同警方破門入屋。屋宇署解釋,法律理據是源於《建築物條例》22條授予的權力,但大律師陸偉雄指有關條文給予屋宇署官員的權力極大,有被濫用的可能,亦可能會遭業主司法覆核挑戰。

屋署﹕長遠宜立法

屋宇署助理署長許少偉稱,長遠而言最好是立法,讓日後屋宇署有需要入屋調查劏房時,可像其他紀律部隊般向法官申請手令,由中立的法官決定是否批出手令,此舉可減少爭拗。

政府消息人士則補充,目前《建築物條例》22條容許由屋宇署長擔任建築事務監督,授權公職人員於警務人員在場下,毋須法庭手令便可破門進入任何處所,以確定任何建築物是否有危險,或確定建築物條例是否獲得遵從。

多危急才引例 查劏房罕見

但屋宇署一般只會使用此權力去處理危急的情况,例如拆除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至於利用此權力破門入屋調查劏房,則確屬非常罕見。

現時警員執法時,間中亦會在沒有手令下破門入屋,但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強調,警員使用「無手令」破門入屋的權力是有限制的,一般只有在追逐正逃走的賊人,或得悉屋內有人遭遇危險或有罪案正發生,警員才可在無手令下即時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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