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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衛生條例 偷骸骨可判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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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03日 05:59
2011年08月0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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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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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屯門虎地下村有12個金塔遭毁壞,最少失去兩副骸骨。律師黃國桐指出,基於骸骨在法律上屬不可被盜竊的物品,故就算有人擅自取走,亦難構成盜竊罪,但相關人士可能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可被判監。

不能控盜竊罪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現時在普通法下,人類骸骨不屬個人財產,因而形成法律漏洞,「普通法是英國舊法,但現在社會愈趨複雜,在香港實行或有不合時宜之處」。他建議當局立法釐清所有物件,包括人類骸骨、骨灰等都屬可被盜竊的物品,立法後向市民宣傳及教育。

男子偷人骨圖售囚半年

本港亦曾發生先人骸骨被偷走事件。2008年1月,21歲男子葉國榮在粉嶺一墳場偷取金塔內的人骨,企圖放上拍賣網出售圖利,最初被控盜竊,但辯方律師援引英國案例,指骸骨不屬財產,其後改控「未經主管當局准許下移走部分人類遺骸」罪名,被法庭判監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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