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雷曼迷債「爆煲」後,引發一連串銀行職員涉誤導推銷迷債的風波,警方商罪科調查後先後拘捕及落案起訴3名中銀女職員,指她們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其中兩人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經考慮後認為餘案定罪機會微,決定「放生」最後一名被告。警方昨亦證實再沒有拘捕任何人,擾攘多年的迷債風波刑事訴訟告終。
2人脫罪 1人撤控獲釋
迷債案最後一名被告陳麗霞(51歲),原被控5項欺詐或罔顧實情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罪名,涉及5名事主,涉款近128萬元,案件原已排期至9月19日在區法院開審。惟案件昨在區院提堂,控方突然向法官表示,將對被告所有控罪不提證供起訴,並申請取消上述審期,獲法官批准,當場宣布被告無罪釋放。
律政司﹕餘案定罪機會微
據控方在庭外透露,由於案件有新進展,律政司在重新評估案件證據後作出此項決定,但沒有透露與之前兩被告獲脫罪有關。律政司發言人昨亦指出,在重新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沒有合理機會將被告定罪,故根據既定政策及常規,決定不提證供起訴。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言人回應稱,對同事陳麗霞不獲起訴感欣慰,將盡快安排她復職,亦表示銀行方面無其他相類案件在法院候審。
甘乃威:民事訴訟標準不同
一直協助雷曼事主的立法會議員甘乃威說,不清楚控方撤控原因,但因早前兩宗案件中銀職員均獲判無罪,推測律政司方面或認為證據不足。甘認為大部分事主的遭遇極相似,若能成功檢控一名銀行職員,對事主追討有一定幫助;相反,雖然現在數宗刑事檢控未能定罪,但他指出刑事與民事訴訟的舉證標準不同,不代表事主民事無勝訴機會。
除本案被告陳麗霞外,在事件中被捕的另兩名中銀職員張瑰瑰(47歲)及戴晶(39歲),分別在本年2月及5月在區院經審訊後被裁定同類控罪罪名不成立。在張瑰瑰案中,主審法官是基於案發時間久遠,5名銀行客戶對事件記憶模糊,證供矛盾而判張無罪。至於戴晶案,主審法官除認為證人證供前後矛盾,更指事主可能因為未能討得賠償而誇大證供,相反認為戴一方的證供坦白可信,亦有足夠佐證,相信她是以誠實方式執行職務,判她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129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