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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本港法例規定,10歲以下的小童即使有犯罪能力,法律上任何人亦不能判斷他有犯罪意圖,故10歲下兒童,即使駕車引致意外亦不用負刑責,但其父親則需承擔責任。
陸偉雄解釋﹕「除司機外,駕駛位置不能有其他人。」片中父親已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42條「駕駛時無執照等」,即「任何人不可讓無駕照人士駕駛汽車」,初犯者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如再犯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陸偉雄說,一旦發生意外,父親可因涉「危機駕駛」被捕。根據網上片段,父親曾鬆開兩手讓嬰兒控制軚盤,又觸犯「危險駕駛」罪行中「未有盡力做到安全駕駛」,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年。
違法行為保險不賠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根據保險業界規定,所有違法或違規的行為,一律不受保障。換言之,若案中父親於事件中不幸遇上交通意外,不論自己受傷還是導致他人受傷,均無法索取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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