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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師梁永鏗指出,《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訂明,個別人士若首次在香港被定罪,而未因此被判處入獄超過3個月或罰款逾1萬元,稍後3年內未有再被定罪,原則上毋須向僱主披露該項定罪,僱主亦不能以僱員未有披露有關定罪為由而解僱對方。但梁永鏗強調,條例只適用於一般工種,如文員、倉務員等,有關機構或需要應徵者或僱員披露定罪紀錄,法例亦訂明該條例不適用於律師、會計師和部分公職人員,條例亦不能應用於辦理簽證或移民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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