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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屋宇署日前針對土瓜灣一幢50年樓齡大廈,展開「地氈式」劏房調查,發現14個單位被分成51戶。署方會研究是否需向部分業主發出清拆令,但承認若個別劏房違法或結構危險,屋宇署沒責任和權力讓租戶「上公屋」或改租住宅,安置租戶的責任歸於業主。
屋宇署爆門入屋調查的土瓜灣道277至279號舊樓,早於去年被全幢「釘契」,但該處的劏房仍繼續出租。有地產代理指出,即使區內大廈經署方巡查後,仍不乏租客,「私樓租金太貴,市民不住套房就可能要瞓街」。九龍城區議員尹才榜亦指出,甚少有居民就劏房安全問題求助,「反而有居民會覺得巡樓未必巡到自己,沒有即時危險,為了居住,也要繼續租劏房」。
屋署:沒權責讓租戶上樓
曾為劏房業主的周先生昨致電港台節目《千禧年代》時表示,劏房市場熾熱、回報率高,才會蓬勃發展。他2009年以150萬元購入已劏出兩房的土瓜灣單位,每房以3000元出租,每次放租不足一星期已有人遷入,他去年以200多萬元放售單位,相信新業主已加租至每月4500元。屋宇署發言人指出,部分市民忽視劏房的危險,希望透過巡樓多了解問題,但承認若樓宇結構出問題要發清拆令時,並不等於住戶可「上樓」入住公屋。
署方對於日前罕有引用《建築物條例》,破門入屋視察兩間劏房,發言人承認採取「此嚴厲執法」難免會對有關業主或租戶造成不便,建議新立法年度修例,日後先向法院申請搜查令,再入屋調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贊成修例,認為屋宇署可按個別情况,對非緊急個案可先向法庭申請入屋手令調查,有即時危險便使用權力「破門」。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亦認同,修例後可由法庭作獨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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