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旗下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因抄襲《東方》網上新聞後轉載至其網站,東方主動向海關舉報,經調查後壹傳媒被票控侵權罪,昨派代表認罪,被罰款4萬元,成為本港首宗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版權案件。根據現行法例,網民在討論區以任何形式轉載新聞機構的報道,均有可能觸犯侵權罪。
海關發言人證實,本案為海關首次檢控一間傳媒機構侵犯網上新聞的版權。被告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沒有案底,被控於09年7月9日,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分發侵犯版權的文學作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根據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4年,並可就每項侵權物品判罰款2.5萬元至5萬元不等。
《東方》舉報 壹傳媒認8罪
壹傳媒原被控以33項侵權罪,但昨獲控方撤銷其中25項傳票,壹傳媒最後承認餘下8項侵權罪。案情指出,08年9月15日至09年2月10日期間,東方報業人事資源有限公司分別上載8則新聞至其網站,包括港聞、財經及兩岸報道。數十分鐘後,東方發現相關侵權複製品上載於《蘋果》即時新聞網站,遂於同年2月18日向海關投訴,並印出複製品。同年7月9日,海關在網上搜尋到涉案的侵權新聞。至今年3月31日,海關與被告代表會面,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官指被告有責任監管員工
辯方求情稱,涉案網站是由兩名記者設立,記者將抄襲新聞上載至網站,並不符合被告公司的政策,且未獲被告授權。惟被告同意有責任監管員工,並於09年3月、即海關介入前解僱兩名記者。另外,《東方》早前已於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故沒有損失,被告認罪及對此道歉,請求輕判。
裁判官林嘉欣表示,在網絡世代要小心使用第三者資訊,被告行為實屬侵犯版權,林官同意被告未有授權記者抄襲,指記者未有列明資料來源是「走捷徑」,但被告作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僱員合法及跟從負責任記者的行為,判處被告每張傳票罰款5000元。
記協﹕記者須做核實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指出,隨着網上新聞日漸流行,抄襲行家新聞確是比以往容易,而且是一個很大的引誘,但這些行為不單是法律上不可接受,對本身記者的專業操守而言亦是不可接受。因為即使是同行的網上新聞,其實亦只是其中一個新聞來源,記者本身仍要經過核實的工作,不可以隨便搬字過紙。麥燕庭又指身為新聞工作者,應更加尊重知識產權。
另一方面,麥燕庭指管理層對下屬有沒有抄襲新聞,其實很容易監管,她指作為部門主管,應定時監察公司的網上新聞,若發現公司網頁內有一宗公司沒有派員往採訪的新聞,便應查詢新聞來源。
至於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趙應春,亦認同將同行的新聞純粹搬字過紙這抄襲行為並不恰當,他會提醒同事在處理新聞時要小心。
【案件編號:ESS24355-8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