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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頭換面仍有風險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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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05日 05:59
2011年08月0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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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究竟什麼「程度」的分發複製品才被視為今次案中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刑事侵權行為,在現今《版權條例》中其實沒有清晰的定義。專門處理知識產權律師楊名遠指出,市民如將版權文章改頭換面後,再於社交網站或互聯網上發布,仍有可能被指刑事侵權,故建議網民「最好唔好」轉載新聞。

海關發言人昨日回覆,就今次案中提出的刑事檢控,相關「控罪並不考慮有關侵權行為是否涉及經常或大量發布」。

其實現今《版權條例》中,並沒有就什麼「程度」的侵權複製品的發布,才會被視為「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至構成刑責作清晰定義。據了解,執法人員如接獲投訴,按「數量」及「實質分量」兩方面作考慮,前者是考慮疑侵權文章與原文的相似度,只要有「主要部分」如八至九成相似,已可考慮檢控。疑侵權文章的「表述形式」,亦會是檢控與否的一個關鍵因素。

另外,執法人員亦會考慮「實質分量」,即疑侵權品是否複製版權物品的精華所在,例如一本20頁小書,當中有一頁為全書的精華而被複製,有關複製者亦可能因而被控刑事侵權。

律師﹕「最好唔好」轉載

不過,律師楊名遠指出抗辯的可能,如在新聞報道及學術研究中如有足夠聲明,並不會被控侵權,但也建議市民「最好唔好」於互聯網轉載新聞,如需要亦應列明資料來源。

現正修訂及預計下一立法年度通過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望就有關「侵權複製品已達至損害版權持有人權利的程度」方面,提供清晰的指引。在新例中建議要考慮五方面,包括項目分發的目的及性質、作品性質及商業價值、作品被複製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對版權持有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害以至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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