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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7歲少年雙親不幸先後離世,需以社署發出的綜援及殮葬費共1.5萬多元處理後事,惟身為少年監護人的舅父乘人之危擅取款項,較早前被裁定盜竊罪成立,裁判官指斥他諸多藉口,嘗試將其卑劣行為合理化,判囚3個月,並命令他還款予外甥。
被告周家龍(圖)(35歲)昨聽取判決時一直低頭,他承認於去年3月31日至6月30日,偷去外甥方樂天15,470元。辯方求情稱,由於被告只當跟車等散工,需時獲取工作及收入證明,故無法如期與感化官會面。辯方指被告現居無定所,但已努力工作儲錢,亦對犯案相當後悔,明白其嚴重性,望法庭能給予機會。
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指斥被告犯案,顯示其貪念深重。感化官直指被告言辭閃爍、前言不對後語及推卸責任,實無悔意,諸多藉口,未有反省錯誤行為,又嘗試將卑劣行為合理化及淡化,另有理由相信被告有賭錢習慣。
陳官表示對被告非常失望、費解及對其誠意有所懷疑。被告濫用其監護人位置及信任,若非外甥去世母親的姊妹科款,喪禮可否舉行亦成疑問。
【案件編號﹕KTCC38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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