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地監局指無代理牌照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15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15日 08:59
2011年08月15日 08: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根據香港法例,未領牌照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屬刑事罪行,地產代理監管局回應本報稱,被指參與菜園村買地交易的鄉紳鄧鎔耀及李連穩,一直無持有任何地產代理牌照。不過,鄧鎔耀昨晚答覆本報提問是否持有牌照時說﹕「我哋係有牌照。」

律師﹕參與者全須有牌

區議員兼律師黃國桐則表示,若有人參與指派一個經紀去找原業主,又協助物色地皮,甚至收取款項等,此人不論以任何名義從事,其實都符合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定義。若有3個人參與土地買賣的中介工作,不能2人無牌1人有牌便過關,應3人全都有牌才合法。

地監局指出,地產代理工作定義簡述如下:(一)在業務過程中,向客戶介紹有意出售、購買、租用或出租物業的第三者,而進行的活動或相關的商議;(二)於介紹和商議完成後,就物業達成買賣或租賃協議而進行的工作。

地監局紀律委員會指出,若任何人或公司未領有地產代理牌照而從事或經營地產代理工作,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地監局又指出,就有關無牌從事地產代理工作而開設的投訴個案中,沒涉及農地買賣。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