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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偷姨金碗筷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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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16日 05:59
2011年08月1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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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6歲少女在一周內偷去姨母總值16.4萬元的足金金器後失蹤,更在變賣金器後,兩周內把所得金錢花光。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在判刑前向被告下賠償令,但被告表示無能力賠償給姨母,需由父母代為歸還。

報稱學生的被告林群(16歲)昨承認一項盜竊罪,其父母及兄長亦有到庭。她被控於今年7月21日至28日期間,在姨母的住所內偷竊足金的筷子、碗、湯匙、筷子座及動物裝飾等多件物品,總值16.4萬元。控方在庭上指出,被告姨母與家人同住,被告則居於姨母隔鄰的大廈。上月21日,女事主曾檢查客廳一個擺放金器的櫥櫃,當時所有金器仍在,金器一周後卻不翼而飛,被告亦於同日失蹤,她遂報警處理。

藉口探外婆作案

由於住所的門窗並無被撬開痕迹,故事主一度懷疑是間中到訪的清潔工人所為,但在搜查該工人的家後並無所獲。

事發約兩周後,本月14日,被告在母親陪同下向姨母道歉,並到警署自首。據悉,被告是藉探望外婆之名到姨母家中,然後分數次偷走金器。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偷竊,並解釋是因一時貪心。但她表示金器已全數變賣,所得金錢亦已花光。該批金器雖估值約16萬元,但近日金價屢創新高,估計被告變賣金器所得的金錢應為更多。

父庭上稱代女還錢

辯方昨求情時表示,考慮被告年紀尚輕,且有良好紀錄,望能輕判。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被告的行為違反誠信,且金器所涉的金額大,故在判刑前向被告下賠償令。被告表示自己無能力向姨母償還花光的金錢,公眾席上被告的父親即表示可代為還錢。

案件將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其間等候感化官、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報告,被告須還押監房看管。

【案件編號﹕KCCC3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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