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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廣播條例》第21條規定,電視台持牌人須在每年4月1日前,以指定格式向廣管局提交資料,使廣管局「能確定持牌人或對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是否適當人選」。若廣管局調查後證實王征對亞視行使控制,則亞視將被裁定為違反了這一項條文,因為亞視向廣管局申報的董事和主要人員名單上並無王征。
《廣播條例》第8條規定,本地免費電視服務牌照的持牌公司,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主要人員(包括負責挑選或製作節目或安排節目播放時間的主要人員)均是在當其時屬通常居於香港(每年不少於180天),並曾連續通常居港不少於7年;該條又規定要並無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該公司行使控制。按照條例附件,「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包括其他持牌廣播機構、廣告宣傳代理商、本地報刊等,以及對這些公司行使控制的人。
無案底常居港未控制其他媒體
根據以上兩項條文,廣管局對本地電視台的董事和主要人員,須作三方面資格審核﹕
■其一是考慮其有否香港或境外的刑事紀錄、是否具有誠信公正品格的紀錄,以及其過往的業務紀錄,以判斷他是否第21條所要求的「適當人選」(fit and proper)。
■其二是須審視這些董事或主要人員是否符合連續通常居港滿7年,並且持續通常居港的要求。
■其三是須審視這些董事或主要人員有否持有其他廣播機構、廣告宣傳代理商或本地報刊的股份,其持股量有否超出法律規定的15%,或者是否這些機構的董事或行使控制的人或其相關者,以確保沒有任何「不符合持牌資格的人」對電視台行使控制。
對一家公司行使控制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或主要人員;實益擁有公司多於15%有表決權股份的人;或具有確保該公司事務是按照其意願而處理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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