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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鏹毁女友容 中五生囚10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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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6日 21:59
2011年11月26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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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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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8歲妙齡女子欲與同齡男友分手,遂訛稱另結新歡圖擺脫糾纏,但對方不堪打擊,盛怒下對準她的臉頰淋潑鏹水,終令其容顏及雙臂終生留有疤痕,左下眼瞼更因疤痕而外翻。男方早前認罪後法官怒斥男生對舊愛下此毒手,行為冷血兇殘,亦痛心少女一生被毁,遂重判入獄10年,欲以嚴刑峻法傳達阻嚇信息。

眼瞼因疤痕外翻 患抑鬱症

被告游國桓(18歲)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意圖令他人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他與事主相戀3年,中五時是同班同學。事主全身約有12%深層灼傷,需接受植皮手術,左下眼瞼因疤痕而外翻,部分傷疤將永久存在。創傷報告指,慘劇在少女腦海縈繞不散,她無法獨自上學,需要母親陪伴,更被低年級同學取笑,患上抑鬱症。

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他性格內向,案發前父親中風,他忙於照顧,減少與朋友聯繫,女友成為他唯一的傾訴對象,因此他對分手感覺被遺棄,十分憤怒,激發負面情緒。辯方又指出,被告被捕後見到女事主受傷的相片,情緒激動,對所犯過錯十分後悔;家人亦支持他改過自新,多名親友昨到庭,其中有人痛哭。辯方續稱,事件是一宗悲劇,被告人生仍有漫漫長路,卻犯下彌天大錯,其家人亦是受害者。

法官潘敏琦則指出,淋潑腐蝕性液體是十分嚴重罪行,可囚終身,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她痛斥被告殘酷毁掉少女一生,手持一大瓶鏹水,更對準其臉部兩次淋潑,被告對曾經深愛的人下此毒手,手法冷血兇殘、極不人道。法官續稱,女事主年僅18歲,餘生或許生不如死,陰影揮之不去,故不能姑息年輕被告。

不忿女方提分手

事緣於今年初女事主認為與被告感情轉淡提出分手,但被告拒絕。至4月事主缺課數天,被告受託將功課帶給她,遂相約見面。4月29日,被告致電事主,表示已在其住所附近,即黃大仙一屋邨梯間。兩人在該處相見,事主假意推說已有新男友,被告大受打擊,向她淋潑鏹水,其後跑到附近天穚欲一躍輕生,途人制止後被捕。他於警誡下承認買通渠水,本想用來恐嚇事主。

【案件編號︰HCCC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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