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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裁判官陳錦昌昨以近一小時援引案例,解釋何謂危險駕駛。他引述英國的檢控指引,指出若司機在車上讀報、看地圖,原來也屬危駕;此外「鍊車」(賽車)、罔顧乘客警告、以侵略性方式駕車等亦屬危駕。
陳官引用道路交通條例解釋危駕的定義,即駕車方式遠遜於合格謹慎駕駛者的水平;或該駕駛方式屬於危險是顯而易見的。他續解釋,考慮被告是否危駕,關乎有否構成「潛在危險」,且毋須考慮肇事者是否知道危險。他再引述一英國案例,案中警員駕車追捕歹徒,但當時警方未有將路面完全封鎖,雖然最終沒出意外,但警員亦被裁定危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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