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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主動覆核長青網文章

201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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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1月27日 05:59
2011年11月27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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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讓歲半兒子坐在大腿上駕車的「頭文字B」父母,早前分別承認危駕和教唆危駕,前天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半年,兩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昨證實,明日的覆核刑期申請乃由主審的裁判官陳錦昌主動提出,聆訊只需兩被告出庭、毋須派出律師代表。

原判服務令 停牌半年

代表兩被告余祖光(32 歲)和吳麗華(27 歲)的大律師蘇國強昨表示,覆核申請乃由裁判官陳錦昌自行提出,但未知道當中原因。

根據《裁判官條例》,案件在裁決後的14天內,任何一方均可就裁決申請覆核,裁判官本人亦可在14天內主動重開該案,並在其後(不限14天)加以覆核,可將整件案或部分重開及重新聆訊,錄取新證供,推翻、更改或維持原先決定。

陳官日前判刑前表示,因早前收到市民信件,質疑為何控告二人危駕,亦有網民評論指事件「小題大做」,故他日前花了不少時間,在庭上引述有關條例及案例作出詳細解釋。

【案件編號:HCA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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