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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下作假證供可囚7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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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02日 09:20
2011年12月02日 09:2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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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若在司法程序中宣誓為證人後,在司法程序中故意作出具關鍵性的陳述,而明知有關陳述屬虛假陳述,即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監7年及罰款。至於有關陳述是否具關鍵性,則屬法律問題,須由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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