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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虛報住址可囚半年長青網文章

20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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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2月05日 18:04
2011年12月05日 18:04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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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公司條例》,註冊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周年申報表中,填報其「通常住址」;若住址有改動,董事必須在14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更新住址。至於何謂「通常住址」?公司註冊處稱,法例沒有為此作定義,若董事擁有多於一個居所,他應自行決定自己的「通常住址」。根據法例,任何人在提交文件時作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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