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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訴暫勝 外傭判無居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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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29日 21:35
2012年03月29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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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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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影響近29萬在港外傭的居港權案,上訴庭昨一致裁定《基本法》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因應本港社會及經濟等發展而修訂「通常居港」定義,故《入境條例》拒絕留港逾7年的外傭申請居港權的規定並不牴觸《基本法》,裁定政府上訴得直。


保安局長李少光對上訴庭的裁決表示歡迎,不過由於申請人可能提出上訴,現時的裁決不等於將《入境條例》的定義釐清。為免引起混亂,政府仍會暫停處理外傭提出的居留權申請,直至所有上訴程序結束,或終院有最終定案為止。而由於案件涉及重大社會利益及憲法問題,一旦對方提上訴,政府會要求終院盡快排期處理。截至本月23日,當局共收到901宗外傭居留權的申請,現全部暫緩審批。


李少光﹕不會輕易釋法

對於一旦政府在終審法院被判敗訴,政府會否尋求人大釋法,李少光強調釋法的爭議性很大,政府不會輕易尋求人大釋法,希望有關的法律爭拗,可以透過本港的法律程序解決。


外傭組織指判決歧視

至於提出司法覆核的主角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昨未有露面。據其代表律師透露,申請人上訴至終審的機會相當高,但現階段仍在研究判辭。


外傭組織Asian Migrants Coordinating Body(AMCB)發言人Eni Lestari對判決表示失望,認為判決歧視在本港努力工作及對本港作出貢獻的外傭,尤其是現行政策強迫她們每兩年完約後便要離港兩星期。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3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勝訴,指自1971年起,立法機關已多次因應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改變及經濟狀况等,就「通常居港」的定義作出修訂增減,以達到其出入境管制的目的。


判辭指外傭是「不尋常居港」

判辭提到,外傭可否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準則,並不是外傭主觀地認為自己是否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而應是社會客觀的看法,而明顯地當初引入外傭制度的時候,各方均很清晰,外傭來港的唯一目的只是紓緩本港人手不足的問題,生活受着各項限制,在社會公眾的眼中,她們並非「通常居港」,而是「不尋常居港」。


上訴庭指,立法機關在過往亦多次修訂「通常居港」定義,將越南難民及在囚人士的入獄時間摒除於「通常居港」之外,而這亦得到社會公眾人士的認同,外傭來港目的事實上亦與上述兩者相類似,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異。


【案件編號﹕CACV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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