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辯「賄選」定義 律政司譚香文同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19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2年04月19日 11:35
2012年04月19日 11: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會計界議員譚香文因舉辦免費講座被控賄選,早前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稱譚向選民提供利益誘使對方投票給她,足以構成賄選。另一方面,譚亦提出上訴,指出現時選舉條例中「利益」定義太廣,認為「很可能所有參選人均被視為賄選」,要求法庭裁定條例違憲。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與其子、大律師李祖詒昨一同代表譚香文(54歲),控方則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在高院法官林文瀚席前爭辯,法官押後裁決。


裁判官林嘉欣在原審時雖形容譚瓜田李下,但因譚無犯罪意圖而裁定她脫罪。林嘉欣又以一包免費紙巾比喻涉案講座,價值不高,會計界選民不會因此改變投票意向。但律政司不認同裁決,指每當候選人向選民提供利益,而以此作為誘因誘使選民投票,便構成賄選罪。


辯方:「利益」定義太廣

李柱銘則指出,講座價值不高,強調會計界選民並非會被免費月餅吸引的「阿公阿婆」,故裁判官裁決無誤。他又指出,現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規定參選人不能向選民提供利益作為投票誘因,而「利益」定義包括「服務」,範圍太廣。


李指出,政客一心服務社群,向公眾提供服務理所當然,同時希望公眾投票給自己亦屬常理,假如這樣便構成賄選,李直言實在「愚蠢」及「瘋狂」;又指,倘照此推論,所有立法會議員或都有罪,認為條例違憲。李柱銘又估計,不論今次誰勝誰負,爭拗亦可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控辯雙方均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假如法官推翻原審裁判,譚香文有可能被判有罪。被問及對官司是否有信心,譚香文昨在庭外表示不擔心,「對大狀好有信心」。


案發於2008年9月立法會選舉投票前兩天,譚香文為應屆功能組別參選人,照常舉辦免費講座供同業換取專業進修學分,譚又邀請陳方安生在講座開始前發言,內容談及選舉,陳亦對譚有正面評價。


【案件編號︰HCMA891/11】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