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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裁判官昨審理兩宗以裸照勒索的刑事案時,批評這類型案件案情相當嚴重,應交由更高級的法院審理,而不應在最高刑罰只是監禁2年的裁判法院審理。
針對上述批評,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表示,在選擇審訊法院時,若純屬簡易程序罪行,依法須在裁判法院審訊;而在決定案件是否應該在更高級別的法院審理時,檢控人員會考慮被告一旦被定罪,法院有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條判處加重刑罰,不過根據現行法例,裁判法院並無權作出上述加刑。
勒索科大生 疊碼仔囚16月
事緣一名科大男生因大意遺失內有他與女友裸照的手機,本身已有7項案底、任職疊碼仔的被告盧俊義(30歲)不但沒路不拾遺,更威脅上載裸照,勒索科大生2.5萬元。裁判官昨判刑時,以裁判法院最高刑期2年為量刑起點,加上認罪扣減,判處被告監禁1年4個月。
被告另被控的偷竊及處理贓物罪名則獲撤銷。其律師求情時稱,事發時有人在廁所拾獲手機,詢問是否屬於被告,被告貪心取去電話,打算拿到旺角出售,其後收到事主友人的短訊,對方表示是學生及可出重酬取回電話,後因對方態度「好串」及無禮,加上心情不好遂犯案。
裁判官沈小文指案情非常嚴重,形容被告威脅將裸照放上網的行為極之卑鄙,嚴重侵犯私隱,可對事主造成很大傷害,又指一經上載便等同公諸於世,任何人皆可瀏覽和下載,事主不會再有安樂日子,故法庭須嚴懲以起阻嚇作用,免事主受到一世威嚇。
案情指出,去年國慶日,就讀科大一年級的19歲事主在尖沙嘴海港大廈的廁所遺下手機,事主及友人嘗試致電及發短訊欲取回手機,當晚被告要求2000元,但事主稱只得1500元。事主其後再接觸被告,對方反口索價2.5萬元,否則會將裸照上載,事主明白被告是指將手機中他與女友的裸照放上網。他們翌日交收手機時,由埋伏的警員制服被告。被告向警員稱有人給他500元報酬去收錢。
【案件編號﹕KTCC6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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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04日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