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涉嫌干犯合同詐騙罪被判刑而最終獲釋的香港商人郭煒定,在事件擾攘近10年並在獄中度過1104天後,決向深圳南山區法院和南山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提訴一方在深圳和香港兩地登報道歉,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和不能回港期間的額外花費共400多萬港元。
生意糾紛 被指合同詐騙
《深圳商報》報道,90年代在港成立玩具公司的郭煒定,與深圳南山區謝氏玩具廠合作加工麥當勞玩具生產訂單,其後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玩具廠向公安機關報案指稱郭煒定詐騙。深圳市公安局於2001年10月5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將郭煒定刑事拘留,一個月後保釋候審,約1年後獲得解除,深圳市公安局於2006年6月14日再次將郭煒定逮捕。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11日判處郭煒定有期徒刑10年,並罰款金人民幣5000元。郭煒定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同年將案件發回重審,直至2009年4月14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有關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郭煒定無罪,其後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提出不服判決,案件經過多番擾攘,郭煒定終被判無罪,結束1104天的牢獄生活。
告法院檢察院
代理郭煒定案件的律師李雙慧指出,公訴機關的起訴書犯下多個錯誤,包括完全混淆了民事經濟糾紛與刑事合同詐騙罪之間的本質區別,而郭煒定原本在港從事貿易生意,3年多的牢獄生活,令郭氏一家盡失經濟來源,並造成他們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害,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該向郭煒定給予國家賠償。
回應 (0)
2023年11月25日 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