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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三級康樂助理員因財困向下屬借貸200元周轉,未料觸犯身為公職人員索取利益罪遭廉署起訴,他昨日坦承認罪,稱為供養患腎病外母花費畢生積蓄,故當日向下屬借錢買菜,但已迅即還款,最後被判無條件釋放。
有法律界人士批評廉署有關起訴不近人情。廉署回應稱不會評論案件。
向下屬借錢 出糧即還款
被告劉偉雄(58歲)任職康文署三級康樂助理員,派駐荃景圍遊樂場,負責督導署方工人。去年7月某日,被告因財困,在沒有康文署及行政長官的許可下,向下屬、一級工人劉瑤英借款200元周轉。被告稍後出糧,已還款給下屬。警誡下被告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說,被告外母患腎病,腎功能僅餘15%,他花費積蓄購置洗腎機為外母治療,導致經濟拮据,當日被告不夠錢買菜才被迫向下屬借款。被告與事主共事同一部門達6年,但被告不知借款須先得到特首及上司批准,他3日後出糧已即時還款。被告上司呈上兩封求情封,形容他工作勤奮。被告僅技術上犯錯,望予輕判。被告又指連續兩年喪父喪母,38年任職以來從未犯過錯失。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聞言開恩,判被告無條件釋放。
控索取利益 被指太「揸正嚟做」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批評,廉署的判斷太「揸正嚟做」,而裁判官應該認同被告純粹技術犯錯,或具有強力的同情背景。他估計裁判官亦不滿檢控的決定,建議廉署及律政司檢控前應考慮周詳。
大律師陸偉雄說,若公職人員行賄貪污,即使1元都必須起訴。他指全部案件均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並非廉署,控告被告是屬合理,因為他違法,但法律不外乎人情,可考慮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陸認為裁判官已盡力未有判罰被告,但被告仍會留有案底,可能因而失去長俸。他認為律政署及廉署為了200元起訴,有點不近人情。
【案件編號﹕TWCC1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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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