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小學男教師朱志華去年被裁定11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判囚10年,上周上訴庭判他上訴得直,律政司申請重審,昨遭上訴庭拒絕,指女童的口供對事發日期模糊或自相矛盾,判朱即時獲釋,只判他需自付原審堂費,理由是其行為「自招嫌疑」。
指女童對事發日期模糊
現年40歲的朱志華本被控於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間,以補習為名,在家多次引誘12歲女童性交並發展畸戀,女童更指曾因而懷孕,由朱陪同往墮胎,後來兩人分開,2008年女童向男友透露事件揭案。上訴庭上周的判辭中指出,原審法官沒有恰當指引陪審團應如何處理在涉案控罪以外、女生供稱「每月性交10次」的證供,認為對被告構成不公。
律政司昨申請重審,並要求修改其中8項控罪的詳情,因為該8項為樣本控罪,針對女童無法記起實際情况、只能總結「每月性交10次」的指控。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提出,即使是另3項女童確實記得詳情的性交指控,女童也曾混淆當時是冬是夏。
【案件編號:CACC211/09】
回應 (0)
2023年10月02日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