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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載人可罰款2000元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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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7月25日 05:35
2010年07月25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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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法例對騎單車有嚴格要求,由能否載人載物、踏單車態度,以至對單車構造及保養等都有規管。根據法例,單車載人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至於干犯鹵莽騎踏單車或不小心騎踏單車罪,可被罰款500元,若涉犯鹵莽騎踏單車再次被定罪,更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3個月。在單車構造及保養方面,單車必須配備至少一個制動器,違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肇事單車在後輪兩邊輪軸加裝俗稱「腳雞」的伸延裝置,供乘客在單車車尾站立。香港單車聯會秘書長陳鎮鴻表示,除非是特別設計的單車,否則一般單車不應載客,「單車的設計根本沒預計可以載客」,在車尾加裝座位或企位載客均有危險,容易失平衡而翻倒。另外,肇事單車並無前輪煞車手掣,陳鎮鴻指一般單車應裝有前輪和後輪的煞車手掣,這樣才能有效及平穩地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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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2024年02月29日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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