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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今次檢控被指有「放水」之嫌,單就襲警罪而言,問題根本在於香港法例中兩條襲警罪刑罰一輕一重,令律政司在處理不同案件時可以有不同選擇。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出,同類問題早在1980年代已經浮現,但政府一直沒有徹底處理,他認為當局應將兩罪歸納,讓法庭就案情決定刑罰輕重,就能避免將選擇權交予檢控部門。
陳文敏表示,一種行為兩條罪行的情况多數出於歷史因素,80年代同類問題已開始浮現,直至90年代法改會就警權相關法例提出修訂建議,部分重疊的罪行曾經進行統一,但並沒有清理全部重疊問題。
官有權對控罪提意見
另外,律政司雖然有權決定起訴哪一條控罪,但在案件提堂時,法官其實亦有權反映意見。昨日東區裁判法院處理另一宗的士司機涉嫌索K後駕駛的案件時,被告表示願意承認「藥後駕駛」罪,但裁判官卻認為案情「非常非常嚴重」,要求控方再考慮是否應改控更嚴重的罪名,將案件押後再擇日提堂。在Amina一案的聆訊過程中,同類情况並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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