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遲到可控藐視法庭收監長青網文章

2010年08月06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8月06日 05:35
2010年08月06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陸偉雄大律師表示,被傳召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準時,否則可被控藐視法庭,嚴重的甚或會被監禁。

他表示,法庭傳召證人上庭有一定程序,傳召證人的一方,有責任確保證人被知會上庭時間及地點,證人必須簽收傳票。證人務必按照傳票出庭,即使在庭上等候作供時希望離開一段時間,必須先獲法庭批准;隨意走開或遲到者,可被控藐視法庭,可能會被判處罰款及監禁。今次傳召督察鄧智兆上庭作證的警察通知書,亦是證人傳票的一種。

大律師﹕應以身作則

陸偉雄認為,身為高級警務人員更應以身作則,嚴格遵守傳票按時出庭,才可為市民及其他警員樹立好榜樣。

0
0
0
書籤
回應 (0)
檢視個人資料
choyki
2024年09月16日 11:19
多謝分享
0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choyki
2024年09月16日 11:11
多謝分享
0
舉報
檢視個人資料
choyki
2024年09月16日 11:11
多謝分享
0
舉報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